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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源泉徵收稅金制度✍

源泉徵收制度是什麽?

當日本的非居住者或外國公司法人在日本國內賺取與房地產相關的租賃收入或者出售轉讓收入的情況下,日本政府為避免逃漏稅就要從其所得收入中徵收一定的金額作為源泉徵收所得稅。

其被徵收的源泉所得稅,將由租金或者買賣金額的支付人(房客/買主)代替房東或者賣主向國家繳稅。被源泉徵收預繳的稅金可以通過確定申告報稅得到精算,扣除需繳納的稅金後返還多餘的部分。

因此可以說,源泉徵收制度最終不過是稅金的暫時保管支付制度。


與房地產租賃收入相關的源泉徵收

房東向房客賺取的房地產租賃所得中徵收源泉所得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 房客是公司法人

✔ 房客雖然是個人,但租用用途是事務所、店鋪使用

日本的非居住人等在日本進行房地產租賃業時,爲了防止房東逃漏稅,原則上要從租賃收入中徵收源泉所得稅。

需在每月的房租收入中,由房客提撥出租金的20.42%預先繳稅給政府。

但是,若房客是個人並不是進行營業,而房東是非居住者時,那麼每月向國家辦理繳付稅金的手續就會成為一個負擔,因此考慮到避免造成房客的負擔,房客承租用途在僅限於是「個人」和「自己或者親族居住」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其源泉徵收所得稅的義務。


✦ 與房地產買賣代金相關的源泉徵收

日本的非居住人等出售轉讓日本的房地產時,也與租賃收入相關的源泉徵收制度相同,同樣要被徵收源泉所得稅。

需要被徵收源泉稅的主要情況如下:

✔ 買主是法人

✔ 買主是個人,但購入用途是事務所、店鋪使用

✔ 買主是個人,用途為買主本人或其親族自住用,但是買賣金額超過1億日圓

✔ 買主是個人,但非自己或其親族居住使用

買賣與租賃的制度主旨相同,因此日本的非居住人等在日本販售房地產時,爲了防止賣主不申報繳稅,原則上從賣出金額中徵收源泉所得稅。

買賣代金的10.21%會被做為源泉徴收由買主事先繳納,賣主之後有做確定申告進行報稅,若有溢繳的情況,可申請退稅。

但是,如果在買主既是個人又不進行事業的情況下,考慮到買方的事務負擔,僅限於買主是「個人」 和「其用途是自己或者其親族居住」,並且「買賣金額在1億日圓以下」的情況,可以免除其源泉所得稅的徵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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